新《旅游法》解读 谈谈新旅游法带来的影响

  • 201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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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部法律中,三大亮点的出现,让消费者看到希望所在,因为这三大亮点不仅直指旅行社的痛楚,更是从根本上开出药方,下足了整治旅游市场乱象的勇气。这三大亮点分别是:不得安排购物、取消自费项目、不得索要小费。尽管看似很微小,但却能够真正遏制旅游市场的不正之风。

  首先,“不得安排购物”直接铲断旅行社与地方商家之间的利益链。在旅行中,最不愿意出现的一幕无疑就是导游安排的购物,甚至是强制购物,因为在这个项目,导游可以依据游客的购买金额获得不菲的提成。这就促使导游刻意安排各种购物项目,这不仅让游客反感,更直接损害游客的利益,因为并非所有的人都需要购物。尤其是一旦出现强制购物之后,游客的利益更是大打折扣。对此,《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旅游者购物”。行程表里仅有每日旅行线路、景点、交通、住宿。此外,旅行社在行程中都会留出半天或者一天自由活动时间,若是游客有购物需求,可自愿前往。

  其次,“取消自费项目”将旅行价格更加直观透明化,让游客们放心消费。由于在以往的旅游市场中,在合同中都或多或少存在自费项目,这些项目的存在本身就是一个陷阱。对于一个旅行团的人来说,参加与不参加都是一个问题。参加的话就会付出更多的金钱,不参加的话,导游的脸色就会不好看。而《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以往游客报名低价团,旅行社为了降低团费,连一些必去的景点都改成自费项目。十一之后,这些“必去”的景点全部含在团费中,游客不用再掏一分钱。这样的规定,将团费更加直观而透明化,可以让游客放心消费,不再顾及导游的脸色。

  最后,“不得索要小费”更是将旅游市场的黑手切断。因为小费本不应该向游客索取,导游的费用原本就应该旅行社支付,再次索取小费属于额外收益,也是不合理的。所以,《旅游法》规定,“导游和领队禁止向旅游者索取小费”。在新版旅游合同中,团费里将包含境外小费、导游、领队服务费、境外交通服务费,并标注了每日价格,以及共交付几天的小费。取消小费,当然并不是意味着小费瞬间就自动消失,这必须依靠消费者在旅行的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向相关部门举报违法行为。因为小费的索取有着更多的隐蔽性,如果缺乏游客的监督,将会成为没有约束力的条款。

  当然,这仅仅是首部《旅游法》带来的三大亮点而已,从立法的目的上看,这是一部规范旅游市场的规范性法律,对于旅游市场的各种乱象必须有所涉及,而最终的落脚点无疑是作为旅游者的消费者自身的权益。对于消费者来说,他们希望获得的无非就是在旅游过程中的质量和品质,而通往高质量和高品质的路上必须有《旅游法》的护航,唯有如此,才能杜绝各种违规现象,整治旅游市场的不规范状况,在规范旅游行业的过程中为我国旅游经济的健康和谐发展插上腾飞的翅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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