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部《旅游法》已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于4月25日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从此,在促进旅游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旅游行业秩序、引导旅游者理性维权等方面,终于“有法可依”。广之旅等市内多间大型旅行社均纷纷对此表示欢迎和期盼。其中,《旅游法》针对旅行社零负团费经营、导游小费、购物点等与旅游者权益相关的条例更受到广泛关注。
《旅游法》将遏制“零负团费”,可消除旅行社行业恶性竞争,净化旅游市场
广之旅总裁陈白羽表示,从目前《旅游法》出台的相关规定来看,对净化旅游市场、消除“零负团费”等恶性竞争,使已被严重扭曲的旅游产品价格真正回归其价值本身(即一定程度的上升),促进旅行社业批零分工体系尽快成熟,切实保护旅游者和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无疑都将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俗话说得好:“一分钱,一分货;便宜没好货,好货不便宜”。目前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屡屡遭到侵害,究其根本,跟旅游者不顾一切地追求价廉的扭曲消费观不无关系。使部分旅行社,尤其是采购规模及采购能力低的小型旅行社无法从旅游线路产品的卖价中获得赖以生存的“命根子”——合理的利润,在严重背离(低于)产品价值的旅游线路价格面前,被迫通过购物回扣和自费项目(即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回扣等不正当的价值链来弥补线路价格上的利润损失。为了求生存,弥补利润,其只能强迫旅游者购物和参加自费项目。此次出台的《旅游法》中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导、欺骗消费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无疑给一些热衷于搞低价恶性竞争的旅行社当头棒喝,规定既加强旅游行业管理,又有效抵制“零负团费”等恶性价格竞争。
虽然《旅游法》中禁止定点购物和自费项目的相关规定出台,不排除会导致部分旅游线路价格有所回升,但其旨在使目前已被严重扭曲且涉嫌低于操作成本的旅游线路产品价格回归其真正价值,从而达到保证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有效维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导游人员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相对于向来追求低价策略的旅行社来说,像广之旅这样追求线路品牌和品质的大型旅行社来说,此规定带来的损失和纠偏成本都是较低的。陈白羽表示,旅游法出台后,该社将会根据该法的规定修改旅游合同与之冲突的规定,相信旅游局也会对其合同范本进行适时修订。同时,陈白羽也建议旅游者应当在购买旅游线路产品时务必重点和首先关注其“性价比”,以产品的价值作为购买考虑的唯一要务。要知道,低于价值的“价廉”,必然要以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代价。
《旅游法》禁止安排“定点购物”,游客常规购物需求不违法
另一方面,此次《旅游法》也对游客敏感的旅游购物点问题作出了严格规范。规定指出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旅游者要求双方协商一致,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一旦有违反的情况发生,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之后,要求旅行社退货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广之旅总裁陈白羽分析,购物的确是“旅游六要素——吃住行游购娱”中的重要一环,要说明的是,《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并非一律禁止购物,而是赋予了旅游者选择是否实施购物的话语权。这样既严厉遏制了产生零负团费的根源,同时也人性化的照顾到了旅游者的购物需求。从立法原意讲,像如“广州一日游”中安排游客在中山五路自由活动2-3小时,让游客自由在广百、新大新、步行街上购物的这种情形,并不在草案的禁止之列。《旅游法》颁布后,广之旅在购物和自费项目上将严格按照《旅游法》第35条的规定办,充分尊重游客的自主选择权和话语权。
禁止导游“索取”小费并不等于不能收取合理导游服务费
除此之外,本次出台的《旅游法》相关条例中,导游小费问题也成为广大市民讨论的焦点。而对于《旅游法》中提及导游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规定是否会对导游的收入带来影响,继而影响导游的服务质量。广之旅总裁陈白羽表示,旅游者以及游客必须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1. 《旅游法》相关规定禁止的是“索要”小费,并非“收取”小费,换句话说,只要是旅游者主动给的,都可以收,并不违法;但是张嘴要小费就违法了。这个规定已经是“老生常谈”了,并非《旅游法》新创,在此前的《旅行社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法规中早已有同样的规定。
根据广之旅目前执行的“导游服务费”情况来看,导游收取的服务费已经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属于导游正常工资构成的一部分。而为确保和监督导游的服务质量,特别安排游客在享受完导游整个旅程的服务之后再向导游当面支付服务费用,与常规大众所认为的正常服务费用之外的“小费”相比,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理解为“导游在合同规定外向游客索要的小费”。按照该社的做法,《旅游法》的实施,针对禁止导游向旅游者索取消费的相关规定并不会对导游的收入造成太大的影响,并能有效遏制不良导游的索取行为。
《旅游法》最大的亮点:平衡了旅游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方便和引导旅游者理性维权。
据了解,目前现行的旅游法规共有3个,包括《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与3个现行的法规相比,《旅游法》首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该规定赋予了旅游者依法享有遇险求助权、自助选择权、知情权、拒绝强制交易权等权利,同时,也规定了旅游者在维权的同时,不能干扰他人正常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当地居民、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义务。此举平衡了旅游者和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能有效引导旅游者理性维权,营造公平、和谐的旅游维权环境。
值得一提的是,《旅游法》第67条,对不可抗力和旅行社及其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规定了在解除合同、紧急避险和造成滞留等三种情形下的处理原则,公平公正的分配了各方的责任,明确了旅游经营者及旅游者在履行旅游合同的过程中,一旦出现经济损失,所需要承担经济损失的责任方。
《旅游法》的第二大亮点——建立了旅游纠纷诉前调解机制。
《旅游法》规定,旅游者除可向消费者协会、旅游质监所投诉外,可以向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此调解组织是独立于旅游行政部门和旅游企业之外的,类似于“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性质的组织,地位中立公正,可以为旅游者提供多了一个有效快速的渠道,有效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以上内容摘自:广州广之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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