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旅游条例》3月1日起实施,“到此一游”将进入个人档案

  • 2018-02-27
  • 分类:旅游新闻
  • 标签:南京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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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出游中,你遇到这些不文明现象了吗?近日,记者从南京市旅游委员会了解到,新修订的《南京市旅游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建立“旅游行业诚信档案”和“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旅游者被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最长为五年。对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旅游者,旅游景区、旅行社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旅游服务。  


据了解,之前实施的《南京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适用范围仅限于在南京“从事旅游经营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侧重于旅游市场秩序监管和企业运营规范。修订后的条例,将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安全、乡村旅游、旅游监督管理等纳入了适用范围。此外,《条例》还增设了乡村旅游以及建设南京“旅游行业诚信档案”和“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明确提出了旅游者在高风险旅游活动中的避险义务以及救援费用承担原则。  


针对目前多发的旅游者违反规定,在禁止通行、没有道路通行或旅游景区游览线路以外区域进行爬山、涉水、穿越等旅游活动的情况,条例明确了旅游者在此类活动中的避险义务,并规定因旅游者违反避险义务发生救援费用的,旅游者应当支付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将实行动态管理,并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布。旅游不文明行为当事人违反刑法的,信息保存期限为3-5年;旅游不文明行为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信息保存期限为2-4年;旅游不文明行为未受法律法规处罚,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信息保存期限为1-3年。对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旅游者,旅游景区、旅行社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旅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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