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拟规定涂改历史建筑保护标志最高罚5万元

  • 2015-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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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6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听取审议了《黑龙江省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

草案修改稿中拟规定,对从事危及历史建筑安全的爆破、钻探或者挖掘作业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历史文化建筑保护范围内生产、储存或者使用危险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建筑标志说明、保护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作者:杨雪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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