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局发布关于户外运动俱乐部涉嫌违法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警示

  • 2015-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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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户外运动俱乐部涉嫌违法经营旅游业务的警示:近一段时间来,一些所谓的“运动俱乐部”、“户外健身俱乐部”打着AA制、非营利的幌子组织、吸引一些市民外出旅游,行非法盈利、获利之实。在此,旅游局提醒广大游客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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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省市一些非法户外运动俱乐部、自驾游俱乐部通过、微博、QQ群组织非法户外旅游活动的现象逐渐增多。针对户外运动俱乐部、自驾游俱乐部组织的旅游活动特点,省旅游局进行如下警示:
1、严查涉嫌违法经营旅行社业务《旅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户外运动俱乐部、自驾游俱乐部通过社交网络媒体组织旅游活动,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2、不签合同容易引发纠纷。旅行社接待游客出行必须签订合同,对旅游行程进行详实约定,旅游合同是判断纠纷违约方及违约责任程度的主要依据。但户外运动俱乐部、自驾游俱乐部组织活动往往不签订合同,一旦发生纠纷难以判断违约方责任。
3、旅游纠纷得不到保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须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缴纳旅行社责任保险,分别用于游客权益损害赔偿、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和游客的损失赔偿。户外运动俱乐部、自驾游俱乐部因未取得旅行社业务许可,因此无法纳入旅游保障机制范围,各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市民与户外运动俱乐部、自驾游俱乐部之间的纠纷无法受理。
旅游局提醒广大游客,旅游出行应当选择正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遇到纠纷请及时咨询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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