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解释

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解释

参照《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下称《规定》),关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解释如下:
一、《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二、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如未属以上所列的国家工作人员,建议申请人出国(境)前向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咨询自己是否属于登记备案的工作人员。


哪5种人不能出境?

下列五种情况者不准出境:

1. 刑事案件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 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 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4. 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 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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