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出台后,购物店似乎已经变成万恶之源吗?难道旅行社真的不能与购物店和谐相处吗?其实《旅游法》表述得很清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吃、住、行、游、购、娱作为旅游的六大要素,购物是其中重要一环,《旅游法》并没禁止游客购物,只是规定旅行社不能通过诱骗、强迫等方式,让游客购物并获得不正当利益。旅行社与购物店关系的根本不是对立,而是禁止合作中的强制、胁迫、诱骗购物等行为,所以,旅行社应该在改进购物及产品设计缺陷,现在旅行社砍掉购物行程,只是矫枉过正的暂时状态,既然以后旅行社避免不了与购物店之间的联系,以后将如何相处,是需要提前思考的问题.
1,全盘考虑:反思很重要,不要重蹈覆辙
游客到了一个旅游目的地城市,都会有购买一些纪念品、当地土特产品的想法,但在原先的”零负团费”重灾区,往往是旅行社团队中的导游领着游客去的往往是一些只接待团队旅游者的店铺。这些店铺是用各种手段赚取暴利,旅游法实施后,斩断了这一链条,但如何重塑一个健康可良性发展的链条,需要各地旅行社及购物店有前瞻性的人需要思考的问题,并分析利弊采取行动,否则,必然还有个别冒险者在利益的驱动下飞蛾扑火,最终重蹈覆辙,成为法律严惩的对象,最终将整个旅行社行业拉入深渊.
2,组成联盟:行业自律,避免恶性价格战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这不仅是对游客的保护,也是旅行社重新整合的一次契机.联盟不仅仅是旅行社之间的横向联盟,也可以是包含购物店的纵向联盟.
首先要在行业内细分,对于不同的旅行社进行分类,针对不同的企业类型制定合作章程,在合作竞争中求共赢,如果遇到纠纷可以通过行业内进行协调解决,逐步完善合作机制.
同时,对于游客也细分,对于不同的游客需求设置不同的线路产品,形成高中低的层次分类.这样尽可能避免恶性价格战.
3,主动淘汰:将一些不合格的购物店清除出线路清单
旅游法实施后,一些旅游购物店游客量锐减,甚至部分关门,是优胜劣汰的必然选择,也是旅游购物迈向理性发展的必经之路,对于不能调整策略适应新环境的购物店予以淘汰,杜绝假货和勾结导游暗自交易宰客的现象。建议购物店也进行联盟,规划布局特色购物一条街,从而形成购物集群效应,为游客创造更好的消费环境.
旅行社从自身服务质量、满意度和回头客出发,应该重视游客的需求,在游客同意的情况下,推荐一些货真价实口碑很好的购物街及大商场.
4,良性合作:购物店正常返点的处理
旅游局及部分景区经常会根据旅行社的带客量给予价格的优惠或返点,这些是业内双赢的正常做法,建议旅行社也可以参考这一做法,同时,还建议参考一些欧洲国家的成熟经验,例如法国,当地法规中对购物店的推荐方式有详细规定,其给予导游的佣金制度也有详细规范。但我国《旅游法》并未涉及该范围。业内也有专家建议旅行社可以尝试公对公结算,而不是私下给导游提成,都可供参考.
5,循序渐进:摸着石头过河
《旅游法》对之前旅游市场乱象采取雷厉风行的做法,从战略角度来说是必须的,但有些一刀切,实际操作中产生了游客无法满足自己的购物需求等具体问题,旅游购物虽然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但旅行社却处于旅游法实施的“敏感期”,具体的执法尺度到底在哪里,还需要大家在实践中不断的摸索.
《旅游法》实施,购物项目被明令取消后,行业内“阵痛”不绝,而旅游购物一个必须直面的问题,中国人有句老话:办法总比问题多,相信通过市场选择,聪明的中国人最终会找到旅行社/导游还有游客群体之间双方都满意的契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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