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旅游消费提示

  • 2024-11-12
  • 分类:(4)旅游资讯、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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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旅游消费提示

春节旅游旺季即将到来,为助力旅游消费者平安快乐出行,中国旅行社协会在此特别提示:

一、选择合法商家,谨防低价“陷阱”

旅游出行时注意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旅行社。旅行社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范畴,只有符合法定条件,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旅行社,才能合法从事旅行社“包价旅游”业务。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旅行社应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分别用于游客合法权益损害赔偿、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和游客的损失赔偿。无上述资质的机构或个人组织的旅游活动不具备赔偿能力或保障,一旦发生意外,旅游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特别提醒消费者:自觉抵制“零团费”“秒杀价”等“不合理低价游”,尽量不参加通过朋友圈、俱乐部等方式组织的游玩活动,避免掉入“不合理低价游”陷阱。“不合理低价游”往往伴随着强迫参加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加收服务费用等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陷阱”。

二、签订规范合同,索要正规发票

选择正规经营、手续齐全、口碑良好的旅行社或网络预定平台,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或委托合同,对旅游的总费用、行程安排、交通、住宿、餐饮、景点、交通工具等质量标准及退团/退订、行程变更、自费项目、合同变更、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及其他补充情况要进行明确的约定。在签订电子合同时,应通过正规、合法平台签订电子合同,而非由工作人员通过、QQ等聊天工具发送带有“电子签章”样式的合同。支付费用时,应向合同内所载收款账户支付款项,并留意该收款主体是否与合同主体相符,切莫向个人账户转账,谨防实际经营者与网上推广者相分离的“陷阱”。注意索要与支付金额对应的正规发票。

特别提醒消费者:在网络平台订房、订票、订车、报团后,宜通过官方平台或电话进行确认,以防出现酒店、景区等查询不到网络订单现象,防止逃单、扯皮。

三、理性购物消费,留存消费凭证

旅游途中理性购物,谨慎消费。购买商品要仔细查看商品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合格证等相关信息。购买珠宝玉石等贵重商品,一定到资质齐全的正规场所,并索要鉴定证书、购物凭证等。

四、谨慎选择高危项目,主动预防安全风险

潜水、攀岩、蹦极、热气球等活动风险较高,建议根据自身情况谨慎选择。如参与相关活动,请务必严格按照要求接受专业人员的培训和陪护。在天气恶劣、饮酒服药后或身体情况欠佳时切勿贸然外出活动。切勿前往未开发、缺乏安全保障的区域。

出境旅游应主动了解旅行目的地安全形势,提前查阅中国领事服务网、“领事直通车”和驻外使领馆网站全面了解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旅游注意事项,切勿购买、携带违禁物品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与中介、航空公司、旅行社等机构发生纠纷,请理性维权,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避免采取过激或不理智行为。

五、依法合理维权,及时投诉或求助

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可先与经营者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应及时通过各地12345市民热线以及二维码向当地的文旅主管部门投诉。

出境游应掌握应急联系方式,如目的地报警、急救电话号码和驻外使领馆领事保护与协助电话。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热线(24小时):+86-10-12308。

良好的消费环境是提振消费信心的前提,在此我们呼吁,经营者要秉持诚信经营原则,共同维护好旅游消费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旅行社协会

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

2024年2月4日

●相关法律链接

《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旅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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