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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必须知道的十种违法违规行为(干货收藏)
旅行社的操作规范不得不牢记,今天就给大家整理了十种最为常见的,也是最容易犯的违法违规行为,帮助大家进行业务规范和安全操作。
这十种违法违规行为,将以最直接了当的方式告诉大家,相应的罚则、相应的行为以及规避方式,希望大家能够仔细阅读。
第一:虚假宣传
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详见旅游法97条)
常见行为:虚假交易(刷单),使用模糊性词语(如豪华、准四星等),使用绝对性表述(如最好)。
特别注意:使用不完整地图,使用国旗国徽等,使用一些特定的符号和标识等
规避方式:常见行为不要犯,宣传主要是对C端客户,要真实准确;B2B之间不重要,约定清楚即可。
还要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要使用没有授权的图片视频等资料,也要注意肖像权问题。
第二:未签订或未规范签订旅游合同
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100000元(详见旅行社条例55条)
常见行为:未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未按照旅行社条例28条规定的内容签订旅游合同的。
规避方式:旅游合同可以是电子的也可以是纸质的;旅游合同没有规定具体的签订时间(出团前、行程中及完团后均可)。
特别注意:行程单是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的游览时间要载明;购物次数和购物店名称要载明;食宿标准也要有(比如酒店、餐饮等);委托书需要签订;安全告知书及健康声明也要有。
特别提示:游客不配合签订旅游合同,要留存好催签的证据材料,出团前、行程中等要催签。
第三:超范围经营
行政处罚: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详见旅行社条例46条)
常见行为:未取得经营许可经营旅游业务;分社超出总部的经营范围;门店从事咨询招徕以外的行为。
规避方式:旅行社业务经营及开展属于双证,总部是许可,分支机构是备案。
特别注意:门店不得进行转并团,不得擅自发团等。
第四:擅自委托其他旅行社接待
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300000元(详见旅游法100条)
常见行为:未经游客书面同意转团、拼团。
规避方式:在旅游合同中23条、24条中明确受委托旅行社的具体工商登记中的名字;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特别注意:转团是要查看是否达到成团人数,拼团是不需要看成团人数。
第五:选择不合格供应商
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详见旅游法97条)
常见行为:选择的吃、住、行、游、购、娱的服务或产品提供方不具备合法资质。
规避方式:形式审查,贯穿全程。签订书面的供应商协议,查验供应商的相关资质。
特别注意:交通中车的使用,不得使用“黑车”和没有旅游营运资质的车辆。选择的餐厅也要有相应的食品卫生许可证。选择的酒店也要有相应的营业执照和特许经营许可证。
第六:擅自变更行程
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300000元(详见旅游法100条)
常见行为: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的;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的;增加购物次数或者延长购物时间的。
规避方式:每次的行程变更,都需要经过游客的书面同意,需要采用书面方式进行确认,旅行社留存,也可以进行录音或录像,总之要取得游客同意的证据材料。
特别注意:增加的餐购等滑店行为,大概率可能会被认定增加购物场所;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可以进行行程的适当调整;导游和领队不得擅自调整行程。
第七:安排不合格导游或领队
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5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详见旅游法96条)
常见行为:未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未按照规定为入境团安排导游;安排的导游或领队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未支付导游费;要求导游垫付费用的。
规避方式:国内团不强制安排导游;出境团必须安排领队;只要宣传了有导游,就必须安排合法合格的导游。
特别注意:领队借调目前还是不合法的;游客与旅行社之间达成的放弃领队安排协议是无效的。
第八:不合理低价游
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000元-300000元罚款(详见旅游法98条)
常见行为:低于行业指导价的30%;组团委托地接接待,不支付或低于成本支付团费;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或低于成本支付团费的旅游团;要求导游领队垫付费用或者不支付给导游领队费用的。
规避方式:零负团费是违法的,赌团更是风险极大;有购物团的不一定违法;对外销售的价格是市场监管的重点,B2B之间的民事纠纷也得明确清楚。
特别注意:不合理低价团容易在购物环节,被认定为刑事责任,比如诈骗罪,商业贿赂罪,强迫交易罪等。
第九:未缴纳质保金
行政处罚: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详见旅行社条例48条)
常见行为:不缴纳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金;未在规定期限内增存或补足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金的。
规避方式:可以采取现金缴纳方式;银行担保函方式;保险公司出具担保函方式。
特别注意:目前国家规定的最后的缴纳时间是2024年4月1日,如果经过催收后,仍然不能缴足的,文旅部门可直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未履行报告义务
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100000元,对导游是罚款4000元-20000元(详见旅行社条例63条)
常见行为: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非法滞留境外;非法滞留境内。
规避方式:发生突发事件一定要及时报告,向文旅部门报告,向驻外使馆报告,向公安及外事部门报告。
特别注意:首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
事发后20分钟内口头报告、1 小时内书面报告”及2+3快核快报机制(“属事、属地”2个主责单位+“110、119、120” 3个强相关单位)
来源:原创曲长帅旅游独角兽2024年09月18日 20:49 四川《旅行社不得不知道的十种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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